接管排水审批指南

一、 审批依据
1、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二、 服务内容
1、 审批城市主要道路雨水接管排水申请。
2、 审批城市次要道路雨水、污水接管排水申请。

三、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资料
1、 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2、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平面)图;
3、 1:500地形图;
4、 提供符合排放标准的水质报告,日用水量核算单、管道标高、管径、流量、排水方式等有关资料;
5、 提供室内外排水总图,以竣工图为准。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填写申请受理单→现场踏勘→作出审批决定→填写审批终结通知单→发放排水许可证

五、 审批原则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2、 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
3、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只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
4、 经本所审查资料及现场踏勘符合要求,发给排水接管施工许可证。申请单位(人)凭此施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掘路施工手续,施工完毕,经本所验收合格,发放排水许可证,方准开通使用。

六、 违反审核规定相关意见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的,我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由建设单位按实赔偿经济损失。
2、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我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七、 办理时间
接待日:每周一~每周五全天

八、 办理时限
1、 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接管排水申请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九、 办理结果
1、 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 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十、 责任部门(责任人)
科室:管理科 电话:85117441

掘路审批指南

一、 审批依据
1、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 服务内容
审批城市次要道路掘路申请

三、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的资料
1、 敷设供水、煤气、电力、电讯等管线的掘路,需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图纸及施工计划;
2、 敷设排水管道的掘路,需持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水接管施工许可证及图纸;专项排水工程,则需持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零星敷设供水管道,由供水部门统一办理;
4、 新开设车辆、行人出入通道,需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图纸;
5、 申请单位(人)持掘路申请书及交警部门初审意见。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填写申请受理单→现场踏勘→作出审批决定→填写审批终结通知单→发放掘路许可证

五、 审批原则
1、 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2、 应在挖掘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3、 铺设煤气、电信、电力、热力、供水等管道不得占用市政雨污水管道规划管位。
4、 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先登报通告;
5、 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6、 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7、 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8、 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我所验收;
9、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我所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六、 违反审核规定相关意见
1、 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由市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挖掘道路费用。
2、 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我所责令限期改正,如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由挖掘单位赔偿损失。

七、办理时间
接待日:每周一~每周五全天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掘路申请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九、办理结果
1、 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 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十、 责任部门(责任人)
科室:管理科 电话:85117441

十一、收费标准
类别 路面材料 单位 等级 收费标准(元)
车行道 沥青 平米 主干道 220—180
次干道 180—140
支路 街坊路 140—120
砼道路 主干道 200—160
次干道 160—140
支路 街坊路 140—120
其他路面 各等级 100—80
平侧石 各等级 60—40
人行道 砼铺装 平米 各等级 90—70
料石铺装 各等级 100—80
预制块 彩色 各等级 140—120
素色 各等级 80—60
铺装残缺 各等级 50—30
路肩空地 无铺装 平米 主干道 30
次干道 20
支路 街坊路 10

备注:1.地级市取上限,市县取中,镇以下取下限
2.混凝土路面挖掘按板块面积计算

临时占道审批指南

一、 审批依据
1、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二、服务内容
审批城市次要道路临时占用申请。

三、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 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2、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平面)图
3、1:500地形图
4、书面申请书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填写申请受理单→现场踏勘→作出审批决定→填写审批终结通知单

五、 审批原则
1、道路范围内禁止搭棚、建屋、砌台;倾倒垃圾、废土(物)和污水;搅拌存放混凝土、砂浆和其他拌和物;新辟贸易市场,搭建仓库和工场;固定设摊营业;将人行道作为停放机动车辆的场地。
2、堆放建筑材料和物品,需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改变或装饰临街物门面,需持规划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4、临街单位新开车辆、行人出入口通道,需持规划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5、安装标牌、灯箱、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并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送交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6、临时出摊经营,需持工商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
7、 临时占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六、 违反审核规定相关意见
1、 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占用手续,亦未清退场地的,除限期清退外,按累进制办法每逾期一个月增加一倍的标准收取道路维修费。
2、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个人和单位,责令其停止占道,并赔偿道路损失。

七、 办理时间
接待日:每周一~每周五全天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占道申请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九、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十、责任部门(责任人)
蒋村站 :88967706
古荡站: 85128791

十一、收费标准

类别 道 类 路 类 单 价
建筑堆物占道 车行道 一类道路 0.50
二类道路 0.40
三类道路 0.30
人行道 一类道路 0.40
二类道路 0.30
三类道路 0.20
空地路肩 一类道路 0.30
二类道路 0.20
三类道路 0.10
经营性占道 车行道 一类道路 1.00
二类道路 0.80
三类道路 0.60
人行道 一类道路 0.80
二类道路 0.60
三类道路 0.40
空地路肩 一类道路 0.60
二类道路 0.40
三类道路 0.20

备注:1.建筑堆物、经营性占道:以每天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施工临时排水审批指南

一、 审批依据
1、《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二、 服务内容
审批施工临时排水申请

三、 申请单位(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2、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平面)图
3、施工许可证
4、临时排水施工图

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填写申请受理单→现场踏勘→作出审批决定→填写审批终结通知单→发放临时排水许可证

五、 审批原则
1、临时施工排水必须铺设管道,禁止向路面直接排水,禁止擅自打开井盖以软管排水;
2、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我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3、临时施工排水应严格执行雨、污水分流的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4、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要求后,方可排放。
5、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6、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违反审核规定相关意见
1、对市政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如有泥浆(水)排入市政管道,造成管道淤积或堵塞,由排水单位负责清理。
2、对未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并报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

七、办理时间
接待日:每周一~每周五全天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排水申请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九、办理结果
1、通过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2、由经办人通知送审单位或个人。

十、责任部门(责任人)
蒋村站:88967706
古荡站:85128791